国际商会仲裁院成为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下适格的仲裁机构
关键词
保全 香港 仲裁 争议解决
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PRC)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确认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下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常设办事处。
《安排》于2019年9月25日公布。
根据《安排》,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这项救济仅适用于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并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标准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的仲裁案件。
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已被告知满足上述条件,现已被列入香港律政司发布的符合《安排》的仲裁机构常设办事处名单中。因此,由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受理的案件将受益于该《安排》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提供了有关《安排》适用情况的进一步信息,其中包括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详细程序、机构在支持该申请中的作用等等。
《安排》于2019年4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该《安排》适用于自该日起向法院提出的保全措施。《安排》还允许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当事人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45条向香港法院申请类似的临时措施。
国际商会仲裁院院长亚历克西斯·莫尔(Alexis Mourre)说:“这一发展将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会仲裁在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中的吸引力。”
国际商会仲裁院将很快就实施该《安排》产生的实践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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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缪天宇
校对
陈 思